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配或陸配,雇主須強制提撥退休金。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審查勞退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中華民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配或陸配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具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勞工身分之一,得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總經理羅五湖會後受訪表示,目前在台工作有投保勞保的外配約1萬7000人、陸配約1萬4000人,修法通過後,這些人就能直接適用;此外,約131萬名自營作業者,修法後也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工未滿60歲,有領勞保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3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領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等情形,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年限。
羅五湖說,基本上是對較重度障礙、幾乎已喪失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朋友,如有15年以上工作年資,可選擇領一次金或領月退金,由於他們較清楚自己身體狀況,讓身心障礙朋友能自行選擇。
此外,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雇主違反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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