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大樓的住戶要注意了!勞動部日前公告,7月1日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委會並報備者將適用《勞基法》,受僱於大樓管委會的勞工都可享有基本工資、加班費、法定工時、資遣費、特休假、勞退新制等保障,未依條例成立報備者明年元旦適用,約6千人受惠,但這也代表大樓內所有住戶都需承擔僱主責任。
對此,勞動部特地在官網放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http://goo.gl/y00qEP)解釋各項疑惑,包括適用《勞基法》後,未來這些勞工的僱主是「管委會」而非「管委會主委」,若發生欠薪、違法遭罰鍰等爭議,會由所有住戶負擔最後清償責任,主委只是行政文書的收件人而已。
問答區中也提及,若管委會有委託物業公司、保全公司,其派駐人員是受僱於該公司而非管委會,因此是由物業公司等負擔僱主責任。(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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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出管委會投保專案
為了鼓勵五人以下非強制投保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協助自聘人員投保
(含清潔人員、社區秘書、保全員等)
只要管委會自聘人員在本會投保,並由管委會繳納勞健保費
本會即贈送所有管委及該自聘人員「工會福利網識別貼紙」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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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管委會應該要協助自聘人員投保?】
管委會不一定要為所僱員工辦勞工保險,但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管委會依勞基法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超過兩年得另支付40個月工資,以免除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極為可觀,以上職災補償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之勞保給付抵充,若管委會未為員工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使管委會的財務陷入困境。
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機會平等,規範雇主不得歧視員工及求職者;若雇主嫌員工及求職者太高或太胖、身上有刺青、長得不正點而有差別待遇、解僱或不錄用,都屬容貌歧視,會挨罰。
法界人士指出,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歧視員工或求職者的項目有十六項,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曾是工會會員身分等;違者可處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容貌指的是長相、身高、體重等外在條件。
新北市勞工局過去曾接獲一名女保全員申訴,她指公司以她身高一百七十五公分,高到不符公司要求的標準而解僱。勞工局認為業者有容貌歧視而調查,但後來因勞資和解而撤案。
一名體重一百多公斤的男子申訴,說他應徵一家電腦程式工程師,公司卻嫌他太胖而未錄用他。勞工局調查後認為沒有具體事證證明業者有容貌歧視而結案。
曾有航空公司招募空服員,規定女性身高須一百六十公分、男性一百七十公分以上;台北市勞工局認定有容貌歧視,罰卅萬元;後來許多航空公司招考新人時避免挨罰,改採以赤腳站立伸手能碰到機艙行李箱高度為身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