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NOWnews] 勞保、國民年金「救命錢」立院初審不得扣押


為了保障民眾年老時,維持基本的經濟生活,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在25日,初審通過《勞保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勞保和國民保險年金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抵消、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對此勞委會表示,為了保障弱勢勞工和遺屬的基本經濟安全,支持修法。
對許多弱勢家庭來說,勞保年金是「救命錢」,尤其當一家人都仰賴一人經濟收入來維持家計時,卻發現這樣的「救命錢」竟被銀行扣押無法領取,讓家人會欲哭無淚、甚至是走投無路。這樣的情況在台灣社會不算少數,為了避免這類的狀況再度發生,立委提案修法,25日初審通過《勞保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
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表示,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的給付,就是要讓民眾維持老年的基本生活,本來就不該抵扣。但現行的制度,只要年金匯入帳戶,和其他錢混在一起就會被扣押。他還說目前勞保年金的請領,每月約有100多人屬於銀行扣押戶,改要求勞保局開立支票,至今已達4600人。
社福委員會初審通過《勞保條例》第29條、《國民年金法》第55條修正草案明定,年金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消、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對此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表示,現今台灣社會存有許多「社會邊緣人」的家庭戶,一旦提案修法通過,將可保障這類弱勢家庭的經濟和生存權。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中時] 百萬自營者 可領勞退金

  • 2013-11-2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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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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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思慧、朱芳瑤/台北報導
退休 更有保障立法院初審通過自營作業者自行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目前國內自營作業者約131萬人,如計程車駕駛、SOHO族、攤販等行業。圖為排班計程車司機。(本報資料照片/陳卓邦攝)
退休 更有保障立法院初審通過自營作業者自行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目前國內自營作業者約131萬人,如計程車駕駛、SOHO族、攤販等行業。圖為排班計程車司機。(本報資料照片/陳卓邦攝)
 未來自營作業者老年生活有保障了!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初審修正通過《勞退條例》修正草案,讓超過百萬名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退休金,未來可自行選擇加入勞退新制、領取勞退年金,有助減輕高齡化社會老年照顧問題。
 「自營作業者」就是泛指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包括計程車司機、SOHO族(在家工作者)、攤販老闆等,勞委會推估有131萬人,目前雖可透過工會加入勞保,未來自行選擇是否納入勞退新制,將擁有雙重退休保障。
 131萬人可自願提繳
 《勞退條例》也擴大強制提撥適用對象,包括外配或陸配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都納入適用勞退新制,雇主必須強迫提撥退休金,以保障其退休生活。
 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表示,目前在台工作且投保勞保的外配為1萬7000人、陸配1萬4000人,預期這些外籍配偶未來將變成我國國人,所以比照我國國民待遇,修法通過後,就可直接適用。
 外配陸配適用新制
 此外,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勞退條例》增訂提早請領退休金規定。羅五湖說,此條文適用者為較重度障礙、幾乎已喪失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若有15年以上工作年資,可自行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金。
 羅五湖表示,目前勞退新制雇主需為勞工按月提繳最少每月工資6%的勞退金,勞工可自願提繳最多6%,年滿60歲時得請領。自營作業者沒有雇主,無從提繳新制勞退,現在修法開放,鼓勵自營作業者為老年生活做準備。
 重殘者可提早請領
 勞保局表示,針對重殘以上受雇勞工勞保局有補助勞保保費,人數約兩萬人;法案通過後,可適用者應比兩萬人少,因為有些勞工選擇勞保舊制,而且有些勞工不見得會提早領取。修正條文也明定,若雇主違法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
 同時,考量大企業勞工多選擇勞退舊制,現行規定選擇參加年金保險勞工人數需達全體勞工1/2以上,才能實施,較難達成;修正為兩百人以上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如有勞工以書面提出選擇投保年金保險,即可開辦。
 此外,社環委員會昨也通過民進黨籍立委陳節如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1個月內檢討延壽年金可行性,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允許自營作業者能自行提撥勞退,是鼓勵勞工儲蓄的概念。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爵安也肯定這項修法,能鼓勵自營作業者及早存養老金。

[聯合] 立院初審 僱外陸配要提勞退金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配或陸配,雇主須強制提撥退休金。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審查勞退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中華民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配或陸配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具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勞工身分之一,得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總經理羅五湖會後受訪表示,目前在台工作有投保勞保的外配約1萬7000人、陸配約1萬4000人,修法通過後,這些人就能直接適用;此外,約131萬名自營作業者,修法後也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工未滿60歲,有領勞保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3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領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等情形,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年限。

羅五湖說,基本上是對較重度障礙、幾乎已喪失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朋友,如有15年以上工作年資,可選擇領一次金或領月退金,由於他們較清楚自己身體狀況,讓身心障礙朋友能自行選擇。
此外,社環委員會初審通過,雇主違反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