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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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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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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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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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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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5歲未滿65歲無工作亦無保險者(含學生、家庭主婦等)
未滿65歲且於97年12月31日前申領勞保老年給付者
強制納入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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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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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第1至2年為7.5%(職業工會6.5%開辦)
第三年為8%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自10% 當年度起每2年調高0.5%至最高13% |
第1年至2年6.5%開辦
每2年增加0.5%最高12% |
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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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0元至4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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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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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率及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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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替代率為1.55%
A式: 3,000元+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0.755% B式: 平均投保薪資x年資x1.55% |
所得替代率1.3%
A式: 3,500元+17,280x年資x0.65% B式: 17,280 x 年資 x 1.3% |
平均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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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資中,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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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0元(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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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負擔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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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雇勞工:雇主:70%;勞工20%;政府10%
2.職業勞工:勞工:60%;政府40% |
被保險人:60%
政府:40% |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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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事故:生育、傷病、身心障礙、老年、及死亡給付
2.職業災害:傷病、身心障礙、死亡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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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老年及遺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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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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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囑得於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老年給付或遺囑給付時,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 3.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囑得選擇身心障礙或老年一次金扣險已領年金總額之差 |
固定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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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給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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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開始請領(實施後滿10年增加1歲)
每延後一年請領,增給4%,最多增加5至20%
每提前一年請領,減給4%,最多減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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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開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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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機會平等,規範雇主不得歧視員工及求職者;若雇主嫌員工及求職者太高或太胖、身上有刺青、長得不正點而有差別待遇、解僱或不錄用,都屬容貌歧視,會挨罰。
法界人士指出,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歧視員工或求職者的項目有十六項,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曾是工會會員身分等;違者可處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容貌指的是長相、身高、體重等外在條件。
新北市勞工局過去曾接獲一名女保全員申訴,她指公司以她身高一百七十五公分,高到不符公司要求的標準而解僱。勞工局認為業者有容貌歧視而調查,但後來因勞資和解而撤案。
一名體重一百多公斤的男子申訴,說他應徵一家電腦程式工程師,公司卻嫌他太胖而未錄用他。勞工局調查後認為沒有具體事證證明業者有容貌歧視而結案。
曾有航空公司招募空服員,規定女性身高須一百六十公分、男性一百七十公分以上;台北市勞工局認定有容貌歧視,罰卅萬元;後來許多航空公司招考新人時避免挨罰,改採以赤腳站立伸手能碰到機艙行李箱高度為身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