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大樓的住戶要注意了!勞動部日前公告,7月1日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委會並報備者將適用《勞基法》,受僱於大樓管委會的勞工都可享有基本工資、加班費、法定工時、資遣費、特休假、勞退新制等保障,未依條例成立報備者明年元旦適用,約6千人受惠,但這也代表大樓內所有住戶都需承擔僱主責任。
對此,勞動部特地在官網放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http://goo.gl/y00qEP)解釋各項疑惑,包括適用《勞基法》後,未來這些勞工的僱主是「管委會」而非「管委會主委」,若發生欠薪、違法遭罰鍰等爭議,會由所有住戶負擔最後清償責任,主委只是行政文書的收件人而已。
問答區中也提及,若管委會有委託物業公司、保全公司,其派駐人員是受僱於該公司而非管委會,因此是由物業公司等負擔僱主責任。(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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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出管委會投保專案
為了鼓勵五人以下非強制投保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協助自聘人員投保
(含清潔人員、社區秘書、保全員等)
只要管委會自聘人員在本會投保,並由管委會繳納勞健保費
本會即贈送所有管委及該自聘人員「工會福利網識別貼紙」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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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管委會應該要協助自聘人員投保?】
管委會不一定要為所僱員工辦勞工保險,但當員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管委會依勞基法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超過兩年得另支付40個月工資,以免除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極為可觀,以上職災補償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之勞保給付抵充,若管委會未為員工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使管委會的財務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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